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3689號
TPDV,108,訴,3689,2019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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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689號
上 訴 人 李語嫻
      李孟緯
兼 上 二人
法定代理人 陳彤昀
被 上訴人 李燦輝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宇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鍾子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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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