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689號
上 訴 人 李語嫻
李孟緯
兼 上 二人
法定代理人 陳彤昀
被 上訴人 李燦輝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宇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鍾子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