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2998號
TPDV,108,訴,2998,2019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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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998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楊子右 


上列反訴原告即被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郭惠鈴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84,9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唐 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趙盈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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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