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2844號
TPDV,108,訴,2844,2019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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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284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鍾德暉 
參 加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楊富傑 
被   告 郭昆罐 

      郭旺鑫 
      郭素如 
      林孝慈 
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郭倚翠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 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 產為一體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目 的在於廢止遺產公同共有關係,而非旨在消滅個別財產之公 同共有關係,故除被繼承人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之遺產, 及共同繼承人以契約約定禁止分割之遺產外,應以全部遺產 整體為分割,不能以遺產中之個別財產為分割之對象(最高 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2410號判決意旨參照)。二、查本件原告主張被繼承人郭陳續死亡後,所遺財產即坐落於 臺北市○○區○○段0 ○段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萬分之一三 七及同小段1992建號房屋權利範圍全部,均應由被告繼承, 迄未辦理繼承登記,郭昆罐積欠原告金錢債務,至民國108 年5月7日尚有新台幣(下同)199094元及利息未清償,依民 法第242條、第1164條等規定,聲明第1項代位請求被告應就 上開不動產辦理繼承登記,聲明第2 項代位請求分割被告所 繼承之上開不動產為分別共有。
三、原告前揭主張,固有支付命令、登記謄本、繼承系統表、戶



籍謄本等件為憑。然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 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定有明文。 繼承人請求分割該公同共有遺產,性質上為處分行為,如係 不動產,依民法第759 條規定,於未辦妥繼承登記前,不得 為之。又不動產之繼承登記,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 聲請之,除經繼承人全體同意,得申請為分別共有之登記外 ,均應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此觀土地法第73條第1 項及 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第1項規定即明,是繼承人請求他繼承 人協同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難認有保護之必要,自不應准 許,則進而併訴請分割遺產,亦無從准許(最高法院103 年 度台上字第210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上開不動產乃被繼承 人所留遺產,其全體繼承人即被告未拋棄繼承且未辦理繼承 登記,被告郭昆罐既係法定繼承人,本得憑藉一己之力,為 全體繼承人聲請就上開不動產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毋待 其他被告之協同配合,聲明第1 項訴求其他被告協力配合, 自無權利保護必要,當不允許原告代位無權利保護必要之被 告為此請求,況如被告不願配合為繼承登記之辦理,原告亦 得本其債權人之身分代位行使其繼承登記聲請權,原告捨此 不為,聲明逕代被告起訴請求繼承登記,同屬欠缺權利保護 之必要。
四、又繼承人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變更為分別共有關係 ,其共有之性質已有變更,屬於處分行為之一種,除依土地 登記規則第120條第1項規定,得由公同共有人全體同意,逕 為分別共有登記外,依民法第759 條規定,非經辦理公同共 有繼承登記不得為之(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1754號判決 要旨參照)。本件原告代位求為分割上開不動產,既未辦理 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依法當然不能處分,自不能以判決命為 任何形式之分割,原告為此請求自無理由。
五、又被告繼承之遺產,除上開不動產外,尚有銀行及郵局存款 ,有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申報書在卷可佐。又被繼承人郭陳 續之遺產既未經被繼承人以遺囑禁止分割,亦未經繼承人全 體之同意為一部分割,依前揭說明,自應以全部遺產整體予 以分割,不能僅以遺產中之部分財產為分割之對象,故繼承 人即被告自不得僅請求就被繼承人所遺之不動產為裁判分割 ,其理至明。原告雖依民法第242條規定,代位行使債務人 即被告之遺產分割請求權,請求裁判分割被繼承人所遺之不 動產,惟債權人為保全債權,代位行使債務人之權利,須以 債務人果有此權利,且在可以行使之狀態,始有債權人代位 行使可言,本件被告既無請求僅就被繼承人之部分遺產即不 動產訴請裁判分割,原告自無法代位被告請求,本件原告之



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揆諸前揭說明, 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顯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蔡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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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