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債權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2245號
TPDV,108,訴,2245,20191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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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245號
聲 請 人 創群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惠玲

 
上列參加人就原告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
署南區分署、黃志靖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存在等事件,聲請參加
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參加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或聲明不徵費用。但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者,徵 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 項第 2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參加人於民國108 年11月15日具狀聲請訴訟參加 ,惟參加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參加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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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群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