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27號
原 告 章瑋珊
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律師
複代理人 鄭俊彥律師
被 告 黃雋
黃珊珊
黃薇
黃婷
黃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日下午 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第27法庭庭行言詞辯論。二、原告應於文到十日內,陳報就黃雋部分有債權之相關證明文 件(例如:債權憑證、已聲請強制執行之相關文件等),及 查明陳珊寶(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遺產目前繼承辦理 情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怜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