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489號
TPDV,108,訴,1489,20191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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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8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酩豐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洪冠文(原名洪文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維納瑞股份有限公司、莊志民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下同)2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120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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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維納瑞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酩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