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8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酩豐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洪冠文(原名洪文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維納瑞股份有限公司、莊志民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下同)2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120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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