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8年度,640號
TPDV,108,聲,640,2019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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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640號
聲 請 人 匯僑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廖述群
訴訟代理人 李益甄律師
      郭心瑛律師
      李威忠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華電信越南有限公司等四人間請求損害賠
償等事件(本院107年度建字第174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百零七年度建字第一七四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六日期日之數位錄音光碟。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 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 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 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 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 法第8條第1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證人簡志誠於民國108年9月26日開庭時證稱 中華電信國際分公司曼哈頓經濟特區案件之商業模式,係 由國軒公司興建電廠,中華電信集團向國軒公司興建之電廠 買電後,轉賣曼哈頓經濟特區,賺取中間價差,是否曾提及 不需要電業執照等細節,為本件之重要爭點,有詳加聽取證 人當庭說法之必要,爰依法請求交付上開期日法庭錄音光碟 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7年度建字第174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 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 付108年9月26日審理期日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 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 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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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國際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匯僑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