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監宣字第528號
聲 請 人 林照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聲請人於本院 105年度監
宣字第467號、第527號監護宣告事件裁定後,於監護宣告開始後
迄今仍未由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張普元、張婉如開具張樹鐸之
財產清冊。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由聲
請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張普元、張婉如共同陳報張樹鐸之
財產清冊之備查文件」。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珊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書 記 官 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