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8年度,528號
TPDV,108,監宣,528,2019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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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監宣字第528號
聲 請 人 林照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聲請人於本院 105年度監
宣字第467號、第527號監護宣告事件裁定後,於監護宣告開始後
迄今仍未由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張普元張婉如開具張樹鐸
財產清冊。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由聲
請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張普元張婉如共同陳報張樹鐸
財產清冊之備查文件」。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珊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書 記 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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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