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補字第28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趙國榮
代 理 人 陳祥彬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 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維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湘茹
附表:
一、聲請人應提出名下自民國106 年7 月起至陳報日止之所得及 薪資證明(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薪資明細單、薪資轉帳存摺 ,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 本,如係現金給與,請雇主出具在職證明書、薪資明細、薪 水條、薪水袋等),並應檢附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 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 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 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存摺資料自106 年7 月起 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並應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 源及性質。
二、聲請人自陳於聲請前2 年內之收入共新臺幣(下同)39萬3, 109 元、聲請前2 年內必要支出共42萬6,419 元,顯已入不 敷出。應說明不足部分如何支應?是否有其他收入來源?及 聲請清算前2 年起迄今是否有受他人金錢資助?如有,請陳 報資助者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資助金額、資助原 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如資金交付、支領及 使用流向之證明)。
三、應說明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金額為何?並應提出 明細及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
補助款申請書函、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 戶存摺影本等)。
四、應說明聲請人之住所地即設籍地(即臺北市○○區○○路00 0 巷00弄00號2 樓)之所有權人為何?聲請人與住所地房屋 所有權人關係為何?另請釋明前開地址為聲請人現在之居所 ,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住所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歷次異動索引資料。
五、聲請人自陳現有本院108 年度司執字第555 號強制執行事件 繫屬中,請聲請人說明目前執行情況為何(包括但不限於: 有無扣薪及其每月扣薪之數額)?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六、依聲請人所提債權人清冊所示,債務發生原因僅記載「入不 敷出」等,請詳為說明債務形成之原因。
七、聲請人應提出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 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亦請註明。並提出「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 料查詢結果回覆書」。
八、應提出其名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及最 近5 年內從事前揭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與證明文件。如 已無證券、保單類資產,聲請人至少應提出「臺灣集中保管 結算所之客戶餘額表」為佐證。
九、應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之債權人外,有 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 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 件(如借貸契約等)。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製作債權 人清冊到院。
十、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 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 本)、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