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補字第28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沙文瑶(原名沙文瑤)
代 理 人 詹豐吉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 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維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湘茹
附表:
一、聲請人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5 號裁定認可聲請人之更生方案。應說明:
㈠聲請人履行狀況為何(含還款期間、清償期數)? ㈡聲請人陳稱因病而無法履行更生方案,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如診斷證明書等),另應說明是否有其他不可歸責致無法 履行該更生方案之事由(如收入減少,亦應提出相關證明) ?
㈢聲請人於本件陳報之債務與前次聲請更生時所陳報之債務是 否為同一?如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提出最新之「債 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如無,亦請註明)」。 ㈣毀諾當時每月實際所得來源、數額,是否有受他人金錢資助 或其他收入,如有,期間、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
㈤毀諾當時每月必要支出詳下述第五項。
二、聲請人應說明收入來源之性質、來源,或陳報現任職於何單 位、職業類別、工作性質或內容。並應提出其他名下自民國 106 年7 月起至陳報日止之所得及薪資證明(如公司或機關 出具之薪資明細單、薪資轉帳存摺,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 並補登存摺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如係現金給與,請雇
主出具在職證明書、薪資明細、薪水條、薪水袋等),並應 檢附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 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 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 尚須補登存摺資料自106 年7 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並應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
三、應說明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金額為何?並應提出 明細及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 補助款申請書函、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 戶存摺影本等)。
四、應提出最新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6 年度至 107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 投保資料表。
五、聲請人應說明所負擔個人相關費用(含房租、伙食費、水電 瓦斯費、電話費、交通費、勞保費、生活雜支費)之詳細計 算方式為何?並檢附相關資料、收據證明(如發票、繳款收 據、繳費證明、繳費憑證、繳款單、轉帳交易明細等)。應 說明自租屋處前往工作地點之交通工具種類、起迄站名、票 價、平均每月上班日數。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 行照影本並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 提出相關文件以資證明。如有其他必要支出項目,亦請一併 陳報。
六、承上所述,聲請人應說明其每月所領取之實際薪資是否已扣 除勞保費用?
七、聲請人應提出「最新一期」完整租賃契約及確有繳交房租之 相關證明(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 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 。並說明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是否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 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並提出同住之人最近一個月 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6 年度及107 年度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名下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 )全部存摺(包括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附完 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影本(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 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 頁代替)。
八、應說明聲請人之設籍地(即臺北市○○區○○里00鄰○○路 000 巷00弄00號4 樓)之所有權人為何?聲請人與設籍地房 屋所有權人關係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設籍地之土 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歷次異動索引資料。
九、扶養費部分:
㈠應說明應聲請人之子女李○、李○有無領取補助或其他津貼 ?
㈡查李○、李○現均已成年,應說明聲請人是否仍有給付扶養 費?如有,應說明該2 人仍有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及原因? 每月實際給付之數額為何?且應提出李○、李○全國財產稅 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6 年度至107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
㈢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分擔李○、李○之扶養費用,若有,分 擔之數額為何?並提出除聲請人以外之扶養義務人之真實姓 名、身分證字號。
㈣應提出扶養費相關證明文件(發票、繳費證明或轉帳交易明 細)、李○、李○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存款存 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 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 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領取補助或津 貼之相關證明,以及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 (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十、聲請人自陳現有本院107 年度司執字第11278 號、108 年度 司執字第3393號強制執行事件繫屬中,請聲請人說明目前執 行情況為何(包括但不限於:有無扣薪及其每月扣薪之數額 )?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一、聲請人如有保險,應提出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 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亦請 註明。並應附具「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 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回覆書」。
十二、應提出其名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及 最近5 年內從事前揭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與證明文件 。如無,亦請註明。並提出最新之「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 保管之有價證券資料查詢結果」。
十三、應說明自106 年7 月起迄今是否有受他人金錢資助或其他 收入?如有,請陳報資助者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 、資助金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 (如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
十四、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 飾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 照影本)、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十五、應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之債權人外, 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 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 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
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 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