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補字第27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莊慧萍
代 理 人 劉作時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 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維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湘茹
附表:
一、聲請人應說明:(若無,均請註明)
㈠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5 年內有無從事營業活動?若有,營業 額平均有無逾每月20萬元?
㈡有無聲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破產事件,現正繫屬法院 之中?若有,繫屬之法院與案號為何?
㈢有無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 ㈣有無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現正繫屬法院之中?若有,繫屬 之法院與案號為何?
㈤聲請前2 年內有無任何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若 有,該無償行為之時間、對象與具體內容為何? ㈥聲請前2 年內有無任何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係有害及債 權人之權利,且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若有,該有償 行為之時間、對象與具體內容為何?
㈦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若有,該契約成立生效之時間 、相對人、履行期與契約內容為何?
二、聲請人應提出其他名下自民國106 年7 月起至陳報日止之所 得及薪資證明(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薪資明細單、薪資轉帳 存摺,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資料完畢之帳戶存 摺影本,如係現金給與,請雇主出具在職證明書、薪資明細 、薪水條、薪水袋等),並應檢附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
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 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 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存摺資料自106 年 7 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並應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 、來源及性質。
三、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聲請人應說 明現任職於何單位、職業類別、工作性質或內容。並請提出 相關收入之證明文件(諸如:每月之薪資單、薪資明細、雇 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證明、附完整清晰封面 暨內頁明細之轉帳存摺影本等)。
四、應說明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金額為何?並應提出 明細及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自陳於聲請前2 年之收入總額為新臺幣(下同)49萬 5,800 元,而聲請前2 年之必要支出費用(含扶養費)為90 萬3,084 元,顯已入不敷出。請說明:聲請人每月所得不足 支付必要支出部分,係如何支應?或係由誰資助?並請提出 資助人之真實姓名、身分證字號、聯絡地址及相關釋明資料 。
六、聲請人應說明住所地即戶籍地(即臺北市○○區○○街00巷 00號)之房屋所有權人為何?聲請人與所有權人關係為何? 併請提出得釋明聲請人所述之資料、戶籍地之土地及建物登 記謄本及歷次異動索引資料。
七、應將「扶養費支出」與聲請人「個人必要支出」分開並詳列 細項及金額為何(如膳食費、水電瓦斯費、學雜費等)。八、聲請人應說明所負擔個人相關費用(含膳食、交通、醫療、 國民年金、教育費、水電費、電話費、網路費、瓦斯費、保 險費、舞蹈班費用、行動電話費、治裝費、雜支)之詳細計 算方式為何?並檢附相關資料、收據證明(如發票、繳款收 據、繳費證明、繳費憑證、繳款單、轉帳交易明細等)。並 說明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應說明現與何人共同居住?同住者係如何分攤家庭生 活費用(如水費、電費、瓦斯費等) ?並提出同住之人最近 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6 年度及107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名下於各金融機構(包 括郵局)全部存摺(包括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 )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影本(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 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 部分內頁代替)。
㈡應說明自住所地前往工作地點之交通工具種類、起迄站名、 票價、平均每月上班日數。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
車行照影本並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 併提出相關文件以資證明。
㈢如有其他必要支出項目,亦請一併陳報。
九、依聲請人所列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 年內膳食費總額28萬8,00 0 元,相當於每月1 萬2,000 元,請說明每月支出膳食費數 額何以高達1 萬2,000 元?並應提出得釋明聲請人工作性質 確屬重勞力性質或其他原因而有支出高額膳食費之相關證明 文件。
十、依聲請人所列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 年內醫療費總額4,800 元 ,相當於每月200 元,聲請人應說明是否有每月定期就診必 要,並提出:得佐證「聲請人於該2 年期間確有定期就診追 蹤(而需每月支出醫藥費)必要性」之診斷證明書及相關證 明文件(諸如:繳費收據、統一發票等)。
十一、依聲請人所列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 年內支出行動電話費總 額為12萬7308 元,相當於每月5,305元,聲請人應說明其 使用高資費之通訊費之原因及必要性。
十二、依聲請人所列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 年內支出治裝費總額 6 萬元,相當於每月2,500 元,聲請人應說明該項支出之原 因及必要性。
十三、扶養費部分:
㈠應說明應聲請人之子曾○春有無領取補助或其他津貼? ㈡聲請人自陳曾○春之扶養義務人僅有一人,聲請人應說明 就扶養費部分是否與前配偶共同扶養而支出上開費用?如 僅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則前配偶不負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 ?並請提出相關扶養費協議或訴訟資料供本院審酌。若有 其他扶養義務人亦應一併陳報,並說明如何與其他扶養義 務人分擔曾○春之扶養費用。
㈢應提出扶養費相關證明文件(發票、繳費證明或轉帳交易 明細)及曾○春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金融機 構存款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 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 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領取補助或津貼之相關證明,以及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 、保險費繳費證明(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另請一併 提出曾○春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6 年度 及107 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陳報聲請 人前配偶之真實姓名、身分證字號。
㈣若聲請人所列之教育費、舞蹈班費用為曾○春之每月生活 必要費用,教育總額14萬9,364 元,相當於每月6,224 元 、舞蹈班費用總額4 萬3,200 元,相當於每月1,800 元,
則聲請人應說明該等項支出之原因及必要性,並提出該等 項目之費用單據等客觀資料以及聲請人確有支付該等費用 之相關證明資料(如:匯款單據、匯款帳戶明細等)。十四、依聲請人所提債權人清冊所示,債務發生原因僅記載「信 用卡、授信」等,請詳為說明債務形成之原因。十五、聲請人陳報其每月生活必要支出包含「保險」,是請提出 該等保險之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該等保 單質借情形、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之數額為何。 並應附具「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 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回覆書」。
十六、應提出其名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及 最近5 年內從事前揭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與證明文件 。如無,亦請註明。並提出最新之「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 保管之有價證券資料查詢結果」。
十七、應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之債權人外, 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 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 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 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十八、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 飾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 照影本)、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