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海商字第5號
原 告 環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正明
訴訟代理人 謝振銘
訴訟代理人 王邦安律師
複代理人 賴英姿律師
被 告 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澍中
訴訟代理人 蔡文玲律師
趙永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七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三、兩造應於文到二週內,就下列事項提出書狀說明及檢附相關 證據,並將繕本自行以雙掛號寄送對造。
㈠原告部分
本件承攬運送契約所約定之運送內容、方式、範圍及價額計 算等具體內容為何?有無書面契約或往來郵件等資料可為證 明?
㈡被告部分
被告就本件運送人之選定及其他承攬運送有關事項未怠於注 意一情,有何具體舉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詹玗璇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