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8年度,367號
TPDV,108,法,367,2019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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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法字第367號
聲 請 人 曾參寶財團法人中興工程科技研究發展基金會
      董事長 

代 理 人 莊貞主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中興工程科技研究發展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中興工程科技研究發展基金會捐助
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中興工程科技研究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中興工程科技研究發展基 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教育部於民國76年6 月8 日 核准設立,並經本院准予登記(登記簿第51冊、第27頁第12 04號)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茲因相對人第10屆第10次董 事會決議修正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已經主管機關經濟 部許可變更,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請求裁定准予變更捐助 章程為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相對人第10屆第10次 董事會會議決議、主管機關經濟部108 年11月18日經商字第 10802429470 號同意核定變更章程函、捐助章程及修正對照 表等件為證,堪信為真。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捐 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與其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 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是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竺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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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