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法字第363號
聲 請 人 吳東進即財團法人台北市新光吳氏基金會之董事長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台北市新光吳氏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擬變更相對人章程如附件所示,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聲請裁定准予變更等語。經核聲請人聲請變更附件所示捐助章程內容,與相對人設立宗旨無違,亦無悖民法財團法人相關規定,故其聲請,應予准許,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呂耘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