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法字第326號
聲 請 人 張錦輝即財團法人寶島客家廣播電台之董事長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寶島客家廣播電台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寶島客家廣播電台捐助章程,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寶島客家廣播電台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寶島客家廣播電台董 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行政院新聞局於8611月3日以(86 )維廣二字第15150號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 108年3月22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80冊、第55 頁第2071號)。因財團法人法已通過實施,捐助章程有諸多 未切合財團法人法相關規定,自有修正之必要,經提請第12 屆第5次董監事聯席會決議,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而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 變更云云。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寶島客家廣播電台捐 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 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