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8年度,320號
TPDV,108,法,320,2019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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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法字第320號
聲 請 人 葉炳強財團法人天主教康泰醫療教育基金會之董
      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天主教康泰醫療教育基金會
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天主教康泰醫療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之修正規定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而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 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 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為財團法人天主教康泰醫療教育基金 會之董事長財團法人天主教康泰醫療教育基金會係民國71 年8月30日經前行政院衛生署71年5月21日衛署藥字第378985 號函許可設立,並經本院登記處核發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 第43冊第17頁第960 號),茲因配合財團法人法施行,經第 12屆董事會於108年7 月21日第3次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 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等規定,聲 請准予變更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天主教康泰醫療教 育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第12屆董事會第3 次會議紀錄、修 正前後之捐助章程及修正條文對照表、衛生福利部108 年10 月30日衛部醫字第1081671611號許可函等影本為證,與該財 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 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啟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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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