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8年度,312號
TPDV,108,法,312,2019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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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法字第312號
 
聲 請 人 余祈霖即財團法人臺北市點亮希望社會福利事業基
      金會之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北市點亮希望社會福利事業基金
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臺北市點亮希望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四至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修正後條文所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臺北市點亮希望社會 福利事業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臺北市政府社 會局於民國一0五年十一月九日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 登記處於一0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 登記簿第一三0冊、第五三頁、第三一三五號)。因捐助章 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 目的,乃提請第一屆第九次董事會議決議變更如附件對照表 所示,而依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規定,請求裁定准 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臺北市點亮希望社會福利 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四至 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如附件對照 表所示,與財團法人台北市點亮希望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之 設立精神並不違背,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 請補充、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至財團法人臺北市點亮希望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第



一條之修正部分,僅係因應財團法人法之制定而更改設立之 法源依據,第二章、第三章、第五章章名修正,及新增之第 二十六條關於捐助章程訂立及修訂日期之記載,均核與民法 第六十二條所定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 情形有間,亦與同法第六十三條所定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 其財產之必要無涉,尚無庸由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 織,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顏子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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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