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8年度,305號
TPDV,108,法,305,2019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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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法字第305號
聲 請 人 王正芳財團法人台灣漁業及海洋技術顧問社之董
      事長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台灣漁業及海洋技術顧問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漁業及海洋技術顧問社捐助章
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財團法人台灣漁業及海洋技術顧問社捐助章程第一條、第七 條、第八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 第十八條、第十八之一條及第二十四條准予變更如附件捐助 章程修訂條文對照表所示。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為維持財團之目 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 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同法第63條亦有明定 。是依前揭規定聲請法院就財團之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或 變更財團組織者,應以捐助章程所定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 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 件。至非屬上開事項之章程變更,則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庸向法院 聲請准許。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捐助章程第1、7、8、12、13、14、16 、18、18-1(誤載為18-4)及24條辦理變更,其經108年9月 17日第15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議決議通過,且經主管機關行 政院農業委員會同意核備,依民法規定,聲請准予變更捐助 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漁業及海洋技術顧問社 (下稱漁業及海洋技術顧問社)捐助章程第1 條、第7 條、 第8 條、第12條、第13條、第14條、第16條、第18條、第18 之1 條及第24條部分,業據聲請人提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 8 年9 月26日農授漁字第1081316822號函、漁業及海洋技術 顧問社108 年9 月17日第15屆第1 次臨時董監事會議記錄、 捐助章程修訂條文對照表、修正前捐助章程、修正後捐助章



程、法人登記證書為證,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財團法人之 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 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書妤
附件:捐助章程修訂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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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