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08年度,274號
TPDV,108,家聲,274,2019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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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聲字第274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李逸洲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99年度繼字第10、26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及99年度繼字第46、55、112 、114 、304 號拋棄繼承事件及卷內文書。
理 由
聲請人主張其為上揭事件之被繼承人張君寶之債權人,為瞭解被繼承人死亡時之遺產情況以保障債權,爰依法聲請閱覽相關卷宗等語,業據其提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債權憑證及繼續執行紀錄表影本為憑,足認聲請人已盡釋明與前揭事件之法律上利害關係,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魏小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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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