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8年度,1659號
TPDV,108,司聲,1659,2019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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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1659號
聲 請 人 台北港貨櫃碼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燈環 
相 對 人 吉時國際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信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法第九十七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 時,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 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 。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亦有明文。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規定,於非訟事 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查該公司最後登記之 公司所在地在「新北市八里區」,揆諸首開法條規定,本件 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提出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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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港貨櫃碼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吉時國際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