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8年度,1629號
TPDV,108,司聲,1629,2019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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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1629號
聲 請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代 理 人 陳怡穎 

相 對 人 羅春月  原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2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欲對相對人寄發存證信函,惟相 對人已於民國94年8月30日出境,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 ,並提出存證信函及戶籍謄本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查,相對人原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2樓,惟已 於94年8月30日遷出國外,是聲請人主張非因自己之過失不 知相對人居所,聲請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核與首 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郭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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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