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8年度,1562號
TPDV,108,司聲,1562,2019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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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1562號
聲 請 人 京華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紐因特有限公司房志彥間聲請返還提存物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與相對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前遵本 院104 年度全字第600 號民事裁定,以新臺幣333,333 元為 相對人供擔保假扣押,並以本院105 年度存字第52號提存事 件提存在案。嗣因獲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4981號民事判決即 本案勝訴判決確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1 款 之規定,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並提出民事裁定、民事判決 、提存書及確定證明書影本等件為證。
二、按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假扣押之本案判決已全部勝 訴確定者,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無庸法院裁 定。民國96年12月12日修正公布之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 、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 係主張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業獲本案勝訴判決確定,並提出 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4981號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影本等件 為證。倘聲請人之主張屬實,揆諸首開規定,自得依提存法 規定逕向本院提存所聲請返還提存物而無庸法院裁定,聲請 人聲請裁定返還提存物核無權利保護之必要,應予駁回。爰 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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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京華城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紐因特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城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特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