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1436號
聲 請 人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陳家蓁
代 理 人 陳勵新律師
相 對 人 蘇月嬌
籃岫金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本院108年度訴字 第621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各負擔10分之3, 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於第一審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 同)9,580元。又本院於108年10月21日通知相對人提出費用 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相對人迄未提出,本院得僅就 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相對人嗣後仍得另行聲請確定 其訴訟費用額。是以,本件相對人各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 第一審裁判費確定為2,874元(計算式:9,580乘以0.3=2,87 4),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