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1253號
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楊曉邦律師
陳筱涵律師
相 對 人 黃詩倫(陳碧清之繼承人)
黃詩芸(陳碧清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設籍地址寄發就相對人 之被繼承人於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信託財產返還通知 書,經郵務機構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 送達,並提出通知書、信封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三、經本院函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派員查訪,該址無人 回應,經詢鄰居該址無人居住,有該分局民國108 年11月6 日新北警店刑字第1083771803號函在卷可稽。是相對人之住 居所已處於不明之狀態,從而,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 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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