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18955號
TPDV,108,司票,18955,2019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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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8955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非訟代理人 陳韻如 
相 對 人 HIGH TREND INDUSTRIES(BANGKOK)CO. LTD.






法定代理人 紀宏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三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其中如附表所示請求金額,及如附表所示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三紙,付款地在聲請人公司事務所,利息如附表所示,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五日 提示僅支付其中部分金額外,其餘金額未獲付款,為此提出 本票三紙,聲請裁定就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依約定年利 率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 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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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司票字第18955號│
├──┬──────┬───────┬───────┬──────┬────┤
│編號│ 票面金額 │ 請求金額 │ 發 票 日 │到期日即利息│ 年利率 │
│ │ (美金) │ (美金) │ │起算日 │ │
├──┼──────┼───────┼───────┼──────┼────┤
│001 │1,000,000元 │83,333.26元 │105年11月25日 │108年9月22日│3.5% │
├──┼──────┼───────┼───────┼──────┼────┤
│002 │600,000元 │249,999.93元 │106年12月28日 │108年9月22日│3.3615% │
├──┼──────┼───────┼───────┼──────┼────┤
│003 │1,000,000元 │861,111.1元 │108年4月1日 │108年9月22日│3.28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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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