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17866號
TPDV,108,司票,17866,20191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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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7866號
聲 請 人 建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琦 


相 對 人 廖文淇即錢進資訊社




      廖文基 


      陳國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廖文淇即錢進資訊社廖文基於如附表編號一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編號一所示票面金額,其中如編號一所示請求金額,及自如編號一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相對人廖文淇即錢進資訊社陳國煌於如附表編號二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編號二所示票面金額,其中如附表編號二所示請求金額,及自如附表編號二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廖文淇即錢進資訊社廖文基共同簽發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本票1紙,付款地在 聲請人公司事務所,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 於到期後經提示僅支付其中部分金額外,其餘金額未獲付款 ,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就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請求 金額及依法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另聲請 人執有相對人廖文淇即錢進資訊社陳國煌共同簽發如附表 編號二所示之本票1紙,付款地在聲請人公司事務所,利息 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僅支付其 中部分金額外,其餘金額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



請裁定就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請求金額及依法定年息計算之 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 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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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司票字第17866號│
├──┬──────┬─────┬───────┬──────┬───────────┬───────┤
│編號│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發 票 日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年息(百分之)│
│ │(新臺幣) │(新臺幣)│ │ │ │ │
├──┼──────┼─────┼───────┼──────┼───────────┼───────┤
│001 │1,000,000元 │21,713元 │103年7月24日 │108年9月15日│108年9月15日 │6 │
├──┼──────┼─────┼───────┼──────┼───────────┼───────┤
│002 │1,000,000元 │21,713元 │102年1月7日 │108年9月15日│108年9月15日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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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建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