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消債核字第83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美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一
百零八年十一月六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9樓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劉上旗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9樓 送達代收人彭文徵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9樓」之記載,應更正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號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郭明鑑 住臺北市○○區○○路0號 送達代收人劉光宗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8樓」。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家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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