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376號
聲 請 人 蕾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長 陳月惠
相 對 人 明暘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大
相 對 人 鄭滿月
范姜宏
陳景芳
王仙蘭
羅春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8日
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一之記載,應更正如後附之附表一。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范芳瑜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