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1487號
聲 請 人 劉世輝(即劉金聲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發公示催告,惟因系爭票據為被繼承人 劉金聲所持有,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 定送達7日內陳報:⑴、遺產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提 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如未分割,應具 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 。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 ;⑵、查聲請人所提出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戶籍謄本,尚缺 漏繼承人劉玉清、劉雪華、劉快生之戶籍謄本,請提出其最 新之戶籍謄本正本;⑶、查聲請人所提出繼承人劉世輝、林 劉紀美、陳林碧、劉震芬、劉玲芬、劉學國、劉學民、劉學 賢、劉學鵬、劉清芬、劉明芬、高淑華、彭瑞藹、高于婷、 高于惠、高滿蒼、高明輝、高淑真、連劉美美、劉美惠之戶 籍謄本記事欄均省略,請重新提出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 本。該裁定於108年10月15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 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