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00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淑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伍萬叁仟貳佰柒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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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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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新臺幣149302元│自起息日108年7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 │ │ │ │
│ │ │ │ │ │
├──┼───────┼───────────┼──────┼───────┤
│002 │新臺幣203970元│暨自108年7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3.5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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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一、【信用卡】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149,302
元整,自起息日108年07月0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15所計算之利息。【信用貸款】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
幣﹝以下同﹞203,970元整暨自108年07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3.5所計算之利息。二、聲請費用由債務人
負擔。緣債務人楊淑靜於104年06月01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
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
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
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
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353,27
2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
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
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
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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