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0027號
TPDV,108,司促,20027,2019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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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00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淑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伍萬叁仟貳佰柒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附表:
┌──┬───────┬───────────┬──────┬───────┐
│本金│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001 │新臺幣149302元│自起息日108年7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       │           │      │       │
│  │       │           │      │       │
├──┼───────┼───────────┼──────┼───────┤
│002 │新臺幣203970元│暨自108年7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3.5 │
│  │       │           │      │       │
│  │       │           │      │       │
└──┴───────┴───────────┴──────┴───────┘
附件:
一、【信用卡】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149,302
  元整,自起息日108年07月0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15所計算之利息。【信用貸款】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
  幣﹝以下同﹞203,970元整暨自108年07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3.5所計算之利息。二、聲請費用由債務人
  負擔。緣債務人楊淑靜於104年06月01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
  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
  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
  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
  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353,27
  2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
  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
  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
  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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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