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9954號
TPDV,108,司促,19954,2019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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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99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朱宏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温秋菊(原名溫秋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陸佰參拾伍元,及其中新
  臺幣陸仟壹佰陸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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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