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99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朱宏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温秋菊(原名溫秋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陸佰參拾伍元,及其中新
臺幣陸仟壹佰陸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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