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9864號
TPDV,108,司促,19864,2019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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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986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徐子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伍仟壹佰玖拾參元,及其
  中新臺幣捌萬玖仟柒佰參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
  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七九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附件:
  緣相對人徐子軒於民國103年10月30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8年7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8年11月11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
  息4005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453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
  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
  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
  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
  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
  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
  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
  (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二)分
  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年
  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
  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
  每卡新臺幣200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
  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七)補送帳單手續費
  :每次每份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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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