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98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詹振德
張正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銘松
方素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詹振德連帶清償新臺幣壹億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八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及按月息二分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詹振德、張正金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仟伍佰
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按月息二分計算之懲罰性違約
金。
三、按民法第205條之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20%者,債權人對
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是本件聲請人請求逾年息20
%之利息部分,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八、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