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9848號
TPDV,108,司促,19848,2019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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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98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詹振德 
      張正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銘松 
      方素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詹振德連帶清償新臺幣壹億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八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及按月息二分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詹振德張正金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仟伍佰
  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按月息二分計算之懲罰性違約
  金。
三、按民法第205條之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20%者,債權人對
  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是本件聲請人請求逾年息20
  %之利息部分,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八、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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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