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9823號
TPDV,108,司促,19823,2019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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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98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謝孝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睿蓁(原名林庭安)(即楊彩燕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美秀(原名林靜慧)(即楊彩燕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玉婷(即楊彩燕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家和(原名林芳儀)(即楊彩燕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楊彩燕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
  幣參萬柒仟陸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
  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
  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
  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
  三個月計算為限,並於繼承楊彩燕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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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