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98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謝孝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睿蓁(原名林庭安)(即楊彩燕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美秀(原名林靜慧)(即楊彩燕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玉婷(即楊彩燕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家和(原名林芳儀)(即楊彩燕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楊彩燕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
幣參萬柒仟陸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
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
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
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
三個月計算為限,並於繼承楊彩燕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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