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9812號
TPDV,108,司促,19812,2019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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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98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特德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章慧 
代 理 人 廖信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莊瑞達即博一可口食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貳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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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特德寶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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