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97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黎永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世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捌佰參拾貳萬零捌佰捌拾
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一.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
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九期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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