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9749號
TPDV,108,司促,19749,2019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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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97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黎永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世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捌佰參拾貳萬零捌佰捌拾
  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一.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
  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九期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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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