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9709號
TPDV,108,司促,19709,20191125,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97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長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萬貳仟壹佰貳拾玖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佰零貳萬陸仟玖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一百
  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八
  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清償
  其他費用乙節,其費用名稱及計算方式等請求原因事實不明
  ,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附件:
  一、債務人吳長庭於民國108年01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690,
    0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01月09日起至民國115年01月
    0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87採機
    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
    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
    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
    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
    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11月20日止累計
    724,413元正未給付,其中673,644元為本金;49,290元
    為利息;1,479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吳長庭於民國108年01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361,
    919元,約定自民國108年01月09日起至民國115年01月
    0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87採機
    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
    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
    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
    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
    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11月20日止累計
    380,874元正未給付,其中353,341元為本金;25,854元
    為利息;1,679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