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9644號
TPDV,108,司促,19644,2019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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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96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池玉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貴香(即高清泉之繼承人)

      高文華(即高清泉之繼承人)

      高敏華(即高清泉之繼承人)

      高銘襄(即高清泉之繼承人)

      高建華(即高清泉之繼承人)

      高立華(即高清泉之繼承人)


      高企華(即高清泉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於繼承被繼承人高清泉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連帶
  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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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