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9644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池玉蘭 相 對 人即債務人 王貴香(即高清泉之繼承人) 高文華(即高清泉之繼承人) 高敏華(即高清泉之繼承人) 高銘襄(即高清泉之繼承人) 高建華(即高清泉之繼承人) 高立華(即高清泉之繼承人) 高企華(即高清泉之繼承人)一、債務人於繼承被繼承人高清泉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連帶 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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