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96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聖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伍佰肆拾伍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伍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八
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附表
利息:
┌──┬───────┬──────────┬──────┬───────┐
│本金│請求金額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21360元 │自民國108年11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54%│
│ │ │ │ │計算之利息 │
│ │ │ │ │ │
├──┼───────┼──────────┼──────┼───────┤
│ 002│新臺幣156234元│自民國108年11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 │ │ │算之利息 │
│ │ │ │ │ │
└──┴───────┴──────────┴──────┴───────┘
附件:
一、債務人周聖軒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
務人至民國108年11月17日止累計181,545元正未給付,
其中177, 594元為消費款;3,951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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