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947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光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陸仟零柒拾叁元,及
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
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附件:
一、相對人於95年間曾參與債務協商並成立,然相對人未依約債
務協商規定繳款,依債務協商機制協議書第三條之約定,被
告未依協議書清償則回復原契約,原契約為信貸契約(占協
商債權100%)。
二、相對人於92年3月19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貸款總額為
新臺幣44萬元整,約定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99計息,詎料
債務人僅繳納本息至95年9月9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
現尚有326073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
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七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
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
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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