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9453號
TPDV,108,司促,19453,2019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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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945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叢書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伍仟捌佰零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肆佰參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
  二十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九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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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