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94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侯進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貳仟貳佰貳拾柒元,及
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伍佰肆拾玖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二.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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