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9401號
TPDV,108,司促,19401,2019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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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94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練彥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肆仟伍佰柒拾貳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1940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練彥呈  │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70757 │     │0月21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8年度司促字第19401號)
(一)債務人練彥呈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8年10月20日止累計74,572元正未
  給付,其中70,757元為消費款;3,815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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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