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93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淯絨(原名張正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伍佰零壹元,及
其中新臺幣玖萬玖仟參佰零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