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9367號
TPDV,108,司促,19367,2019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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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93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淯絨(原名張正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伍佰零壹元,及
  其中新臺幣玖萬玖仟參佰零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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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