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9281號
TPDV,108,司促,19281,2019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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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92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徐寶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貳仟伍佰叁拾壹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叁佰柒拾柒元整,自民國九十五年
  二月四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8年度司促字第19281號)
(一)債務人徐寶富於092年01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
   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
   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
(二)債務人迄094年12月底尚積欠聲請人202,531元整未為清償
   (含代償金額127,181元整、手續費20元整、消費款64,196
   元整、已到期之利息8,134元整及違約金3,000元整),雖
   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
   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
   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191,377元整自095年
   02月0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
   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
   之利息。
(三)前項所述已到期之利息、違約金及手續費之部分,為債務
   人自94年10月1日起至95年2月3日止,按信用卡約定條款
   規定,加計已到期之利息8,134元、已到期之違約金3,000
   元及手續費20元。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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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