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92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楊予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書皓(即謝陳松碧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李寶珠
法定代理人 謝漢浜
一、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謝陳松碧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
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貳佰參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
肆仟伍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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