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90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李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參仟玖佰貳拾陸元,及㈠
其中新臺幣伍仟玖佰零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㈡其中新臺幣壹萬零陸佰伍拾柒元,自民國
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㈢其中新臺幣柒仟參
佰陸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均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