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90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刑泰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莊旭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