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9028號
TPDV,108,司促,19028,2019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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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902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義家(原名黃志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捌仟貳佰玖拾叁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附表:
┌──┬───────┬─────────┬──────┬───────────┐
│本金│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001 │新臺幣31871元 │自民國108年11月7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
│  │       │         │      │           │
│  │       │         │      │           │
└──┴───────┴─────────┴──────┴───────────┘
附件:
一、債務人黃志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8年11月06日止累計98,293元正未給付,
  其中31,871元為消費款;66,422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
  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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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