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9017號
TPDV,108,司促,19017,20191114,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90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麗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肆仟零伍拾肆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1901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高麗萍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周年利率15%  │
│  │94054 │     │9月01日起  │      │       │
│  │元  │     ├──────┼──────┼───────┤
│  │   │     │自民國094年1│至民國104年0│周年利率19.71%│
│  │   │     │2月28日起  │8月31日止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高麗萍  │自民國094年1│至清償日止 │無      │
│  │94054 │     │2月28日起  │      │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8年度司促字第19017號)
茲因聲請人業蒙行政院金融堅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概括承受大眾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敘明。
(一)債務人高麗萍於民國90年5月4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
  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
  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
  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於民國104年8月31日前按年息
  百分之19.71計算,於民國104年9月1日後按年息百分之15計
  算遲延利息。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
  新臺幣94054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
  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
  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釋明文件:帳務資料,約定條款,申請書

1/1頁


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