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90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麗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肆仟零伍拾肆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1901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高麗萍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周年利率15% │
│ │94054 │ │9月01日起 │ │ │
│ │元 │ ├──────┼──────┼───────┤
│ │ │ │自民國094年1│至民國104年0│周年利率19.71%│
│ │ │ │2月28日起 │8月31日止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高麗萍 │自民國094年1│至清償日止 │無 │
│ │94054 │ │2月28日起 │ │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8年度司促字第19017號)
茲因聲請人業蒙行政院金融堅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概括承受大眾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敘明。
(一)債務人高麗萍於民國90年5月4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
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
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
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於民國104年8月31日前按年息
百分之19.71計算,於民國104年9月1日後按年息百分之15計
算遲延利息。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
新臺幣94054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
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
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釋明文件:帳務資料,約定條款,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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